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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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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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