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