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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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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