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