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