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