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轻微:尚未展开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分支机构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