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 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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