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处罚标准:轻微: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套数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套数2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