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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标准: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371—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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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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