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
一般: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