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一般:这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