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尚未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