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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标准:轻微: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处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处以上5处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处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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