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郑州国棉三厂生活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且具有建筑特色、具有文化保留价值的苏式建筑群区域,主要涵盖临三厂中街两侧及生活区北侧两个苏式建筑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郑州国棉三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中原区棉纺西路生活区3号绿化东街1、2、3、4、5号,绿化东街35、36、37、38号,绿化西街37、38、39、40、41号,绿化西街58、59、60、61号,向荣街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号,棉纺西路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号,棉纺西路新3、4、5、6、7号以及三厂农贸市场、红卫加工厂、防空连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国棉三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9月28日
附 件
郑州国棉三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郑州国棉三厂生活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且具有建筑特色、具有文化保留价值的苏式建筑群区域,主要涵盖临三厂中街两侧及生活区北侧两个苏式建筑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郑州国棉三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中原区棉纺西路生活区3号绿化东街1、2、3、4、5号,绿化东街35、36、37、38号,绿化西街37、38、39、40、41号,绿化西街58、59、60、61号,向荣街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号,棉纺西路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号,棉纺西路新3、4、5、6、7号以及三厂农贸市场、红卫加工厂、防空连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五、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以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为准。
(二)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认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一)补偿方式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补偿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七、补偿内容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同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非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属于企业分配给居民租住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执行。
(二)搬迁费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
2.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
货币补偿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
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在临时安置期间,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分期支付临时安置费(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
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交验房屋之日当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当月止,不超过36个月(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的,交房日期顺延)。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仍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非住宅
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房屋配套设施拆装补偿
电话、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燃气、集中供暖等设施拆装补偿标准见下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配备下列设施的,不再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序 号 | 名 称 | 标 准 | |
1 | 互联网络 | 158元/户 | |
2 | 管道燃气 | 3600元/户(IC卡用户) 3500元/户(非IC卡用户) | |
3 | 供暖 | 集中供暖 | 100元/平方米 |
壁挂供暖 | 100元/平方米 | ||
4 | 热水器 | 气电式 | 100元/台 |
太阳能式 | 400元/台 | ||
5 | 有线电视 | 324元/户 | |
6 | 空调移机费 | 窗 机:80元/台 分体机:120元/台 柜 机:280元/台 | |
7 | 安装自来水公司 一户一表改造的 | 750元/块 | |
8 | 安装供电局电表 | 400元/块 | |
9 | 固定电话 | 58元/部 |
八、物业管理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 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九、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
1.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每套奖励3万元;
2.持有郑州三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每证奖励3万元;
3.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4.持有郑州三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国棉三厂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价值的差价免缴。
(二)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签约期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31日
十一、住房保障
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
(一)被征收人交验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权属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空房验收合格后,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和空房验收合格单领取选房顺序号。
(二)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1、中原区桐柏路金水西路交叉口向西四百米路南,风和朗庭·银杏院;2、中原区桐柏路金水西路交叉口向东四百米路南,风和朗庭·金桂院;3、嵩山路农业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朱屯二期安置区北地块,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后的面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6500元/㎡购买;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开发单位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十三、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争议的处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设有抵押权房屋的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十五、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当事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
(二)在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告并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实施单位,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国棉三厂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