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
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郑办〔2022〕26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郑办〔2019〕20号)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自2024年6月4日起,对进驻中原区行政服务中心与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有关的事项,统一使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局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职能的专用印章,具有与部门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印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
二、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有关事项的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证书、备案等书面凭证时,必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事项办结以证书、备案等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时间为准。
四、“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专用章”于2024年6月4日停止使用。自2024年6月4日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式启用。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