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9号);
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档案保管机构存档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六类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4、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基层平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