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看原件留复印件);非常住地户籍提供常住地暂住证
3.初次办证提供一张2寸证件照
4.当月统筹单(需停保)
5.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结、肄)业证
6.用人单位离职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7.个体、私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8.无承包或土地被征用,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9.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明,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10.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5-10项仅需提供1项
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资料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