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2021-12-27 2021-12-27
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扩大经营,提升更高质量的就业。具体政策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中原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定期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企业有用工需求,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招聘简章,核实信息后,中心线上通过中部就业网、河南就业、中原发布等网络和微信服务平台不间断发布。线下每年定期举办2月“春风行动”、4月“民营企业招聘月”、6月“高校毕业季”、9月“迎国庆中秋”等大型专场招聘活动。

咨询电话:67420890

二、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4〕3号)要求,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单位,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在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豫财社[2018]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豫人社办[2018]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及垫付就业技能培训费用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或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

咨询电话:67680030 66684685

四、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文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基层岗位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可按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56707669

五、创业补贴

(一)开业补贴。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业补贴。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2020]205号)文件要求,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 5 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1万元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郑州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郑农工创办〔2019〕3号)要求,在郑州市区创业的郑州户籍(含巩义)返乡农民工》的文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且目前仍在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二)运营补贴。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要求,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项目补助。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各地推荐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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