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金从次月核算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