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纸张材料 | 复印件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须知 | 受理标准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必要 | 本人自愿 | 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法律依据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 |
户口本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符合要求 |
(1)申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5)确定供养方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并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到供养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