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民政局 县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户籍在中原区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照料护理需求等因素,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13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0371-67718001转8106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4.申请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予以审批——发放特困救助供养金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