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3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低保政策对接
(一)人均耕地0.3 亩(不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月730元;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 70%核定为每人每月511元。
(二)按新标准 70%核定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其耕地收益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农村低保政策分为A、B、C三类,分别按核定低保标准的 100%、80%、60%发放低保金。
(三)单独申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二代)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单独申请的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家庭人均耕地0.3 亩(不含)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730元发放低保金,家庭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511元发放低保金。
二、做好特困供养标准衔接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 倍执行。新调整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140元。
家庭人均耕地 0.3 亩(不含)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140元;家庭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198 元。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调整后的低保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足额匹配,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月 10 日前发放到户。同时,各级要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管,防止发生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救助资金等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宣讲社会救助政策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深入了解掌握政策,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有效利用广播、板报、低保公示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充分发挥城乡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新的救助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低保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