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ロ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5)有关协议、裁决、判决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居(村)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在居(村)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居(村)一级。
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人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査的,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