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学校(含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全面提高各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郑州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师生及学校财产安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组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广大师生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市教育局指导下,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4)坚持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5)坚持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加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等,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坚持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火灾、交通事故、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气、油等能源供应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军训、培训、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稳定的安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教育系统或与教育系统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6.1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具体级别划分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1.7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级、Ⅱ级、Ш级和Ⅳ级。启动全区教育系统Ⅰ级、Ⅱ级响应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全区教育系统Ш级、Ⅳ级响应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响应级别参照市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响应级别。
1.8 应急预案体系
中原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教育局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教育局制定并印发实施。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区教育局分别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各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教育局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应急方案。
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教育局
2.1.1 领导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区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派出区教育局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设在安全保卫科,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67619959。办公室主要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组织开展全区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学校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督促各学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1.3 工作机构
区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4个专项工作组。
(1)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业务领导
副组长:安保科科长、发规科科长
成 员:安保科、办公室、财务科、基教科、发规科、民管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安保科承担。主要职责为: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及时评估灾害影响,提出救灾减灾方案,调整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2)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业务领导
副组长:安保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发规科科长
成 员:安保科、办公室、人事科、宣传科、财务科、基教科、发规科、民管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安保科承担。主要职责为:指导各单位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对各学校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派人员赴现场参加救助安抚和事故调查工作;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疏散学生;决定动用专项资金及使用资金的数额;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业务领导
副组长:体卫艺科科长
成 员:体卫艺科、办公室、宣传科、基教科、督导科、民管科、安保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体卫艺科承担。主要职责为: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病员的救治工作。
(4)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业务领导
副组长:安保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宣传科科长、信管科科长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安全保卫科承担。主要职责为: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督查事发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2 各类学校
各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各学校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立即向区教育局报告。对于可能波及本单位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也应及时上报。
(3)各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各学校每年年底要组织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 信息监测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学校基础设施情况;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师生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单位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报告
(1)事发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教育局报送信息,要坚持“首报事件、续报详情、完结终报”的工作程序。首报事件,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续报详情要详细报告事发地的基本情况及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处置完全终结后要及时做好终报。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各学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坚持“1小时内口头报送、2小时内书面报送”的原则,信息续报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有重要情况发生即报告”的原则。
各专项工作组要及时汇总上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同时将局领导作出的有关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到相关学校,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4风险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教育局将依托市教育局或专业机构,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或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各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区教育局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通报并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学校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检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及教育系统治安秩序;
⑥区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解除预警警报。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各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区教育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 指挥协调
(1)事发地学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报请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立即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教育局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辖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区教育局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教育局采取派出工作组、启动已有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等措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学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①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⑤启用本学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教育局调用教学设备、用具以及其他应急物资;
⑥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提供相应服务;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区教育局报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协助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班主任和骨干教师等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必要的心理咨询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
②对师生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
③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④加强对校园重要部位附近的警戒,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封闭有关场所,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相关校园或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⑥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热气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
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⑧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治安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或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宣布部分学校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学校提请区教育局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区教育系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教育局提请区政府依职权决定。
4.5 信息发布
(1)各学校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随后核实情况,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相应的后续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突发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经综合分析研判后,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等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学校应当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 恢复和重建
5.1 善后处置
根据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金、物资等情况,区教育局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 社会救助
各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区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及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学校配合有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教育局提交报告。对于涉及教育系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区委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5.4 恢复重建
(1)相关学校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或区教育局支持的,应当及时提出请求。
(2)区教育局应当根据受危害或波及学校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必要时,区教育局报请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或人员尽快修复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应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要建立健全应急预备队保障制度,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加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6.2 经费保障
各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系统相关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学校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强与周边医院和卫生部门沟通协调,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确保及时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人员防护保障
各学校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6 技术保障
区教育局依法鼓励、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和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建设各类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不断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6.7 基本生活保障
各学校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师生的基本用水、用电等安全和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
6.8 公共设施
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安排各学校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教育设施规划要适应学校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学校建筑物设防标准应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协调下,指定或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满足学校及周边社区综合避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保障工作体系,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各学校要针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报备
(1)各学校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2)各学校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学校负责编制,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7.3 预案演练
各学校要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师生员工对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火灾或洪水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宣传教育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题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等,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区教育局将对各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督促。
8 责任奖惩
8.1 表彰通报
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通报。
8.2 责任追究
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各学校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本预案由区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