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二)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二、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学校附近学生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
(二)运营模式
1.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按照《中原区校车交通安全服务方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模式,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运营成本,核定学生每期交纳的乘车费。
2.民办学校的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管”的模式,由学校出资购车,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独立核算。
三、校车管理
(一)管理职责
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学校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二大队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二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四)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